美国政府使用自愿共识标准
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依赖于自愿共识标准作为以前仅为政府使用而制定的规定的替代规定。在所需要的标准不存在的情况下,政府职员与在标准开发委员会中的私有部门的代表合作。
可能使用下列任何一个方法:
- 采用:
通过将标准纳入一个机构的规定中,或者通过以名称列出(或者参考)标准,该机构可能采用自愿标准而不作任何改变。例如,通过将《国家电器法规》以参考文献方式纳入其规定中,"
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 (OSHA)"
机构采用了《国家电器法规》。
- 高度遵从:
一个机构可能会同意高度服从于由一个特定组织为特殊目的而开发的标准。除非有人向该机构证明为什么它不应该使用该标准,否则该机构将会接下来在它管理的项目中使用该标准。
- 制定规则的基础:
这是外部开发标准的最普遍的使用。机构审阅一个标准,作出适当的修改,然后将修订文本作为提议规定在联邦注册中公布。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来自公众的意见也许会导致在提议规定被确立之前,对其作出改变。
- 管制指南
一个机构也许会允许把对一个具体标准的遵从作为一个可接受的遵守规定的方式,尽管该遵守方式不是强制性的。
- 指导方针:
机构可能会使用标准作为遵守一般要求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只是忠告性的;即使一个公司遵从了可适用标准,机构也可能会仍然令人信服地发现一般性规定已经被违犯了。
- 遵从以代替开发强制性标准:
因为对现有标准的自愿性遵从,或对一个为自愿性遵从目的而开发的标准的自愿性遵从,足以满足一个机构的需要,所以该机构可能决定其不需要发布强制性规定了。
每个联邦机构也负责其符合性评估活动与其他适当的政府机关的、以及私有部门的符合性评估活动之间的协调。引入
联邦符合性评估活动政策指南
以提高效率和生产力,同时消除不必要的重复。
The 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 (NIST), 是美国商业部技术管理委员会的一个非管制性的联邦机构,其协调《国家技术转让与进步法》(NTTAA)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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